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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对嘉峪关市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收费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物价局对嘉峪关市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收费问题的复函
(甘价函[2006]68号)


嘉峪关市物价局:
  你局陆续向省局上报了《关于申请核定嘉峪关市第一中学非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嘉价[2006]08号)、《关于申请将“挂靠户”学生列为我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借读费的范围和对象的请示》(嘉价[2005]61号)及《关于申请嘉峪关市一中按略低于兰州市属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标准收取“择校生”费的请示》(嘉价[2005]62号)。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将“挂靠户”学生列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借读费对象问题。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0]167号)有明确规定,借读费收费对象为:1、学校接受其户口不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来本校就读的学生;2、初中以上学生属于学生原因不服从教育部门调配自行选择学校;3、高中阶段非本校正式班额以内考试录取的学生。除以上范围对象和其他特殊情况外,学校不得擅自对其他学生按借读生对待收取借读费。向挂靠户收借读费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二、关于嘉峪关市一中“择校费”问题
  高中择校费是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发文执行的,文件规定,除兰州市外,其他市州执行统一标准,高中择校费收费标准的调整需要统一考虑。因此,在省上未统一调整前,嘉峪关一中择校费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3]246号)规定执行。
  三、关于嘉峪关市第一中学高中学生公寓收费标准问题。《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要求,纠正举债建豪华校舍而通过高收费将还贷责任转嫁给学生和家长。目前,省上均未批复中学公寓收费标准,对此问题省局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规范意见。嘉峪关市第一中学高中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仍按甘价费[2000]167号文件规定执行。
  另外,你局报送程序不符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申报及审批程序的通知》(甘价费[2003]97号)规定。对申请新增教育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均应由物价、教育、财政上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并提出意见,主送省物价局,抄送省财政厅,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收费标准。该文件由你局一家上报,不符合申报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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