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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及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及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甘价费[2006]226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 96号)精神,现将我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的收费优惠政策重申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下同)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止2008年12月31日,凭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2003年开始核定享受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继续按此政策执行,最长时间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收费。
  二、严格执行各项省上制定的收费优惠政策
  (一)对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免收
  1、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务服务费(职业介绍、求职登记、交流服务、招聘服务、档案保存管理)(甘价费[2001]180号)、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费(甘价费[1993]69号)、各类再就业培训收费(甘价费[1997]29号);
  2、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收取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登记费(甘价费[2001]112号);
  3、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甘价费[2005]270号)、《甘肃省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甘价费[1992]154号);
  4、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监督卡工本费(甘价费[1995]96号)、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甘价费[2002]242号)、企业注册登记代理费(甘价费[1996]268号);
  5、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收费(登记证工本费)、发票帐册工本费(甘价费[1997]77号)、《发票准购证》工本费(甘价费[1999]53号)、税务代理费(甘价费[1996]231号)、税务咨询费(甘价费[1996]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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