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新移民的供水价格,可采取优惠水价政策或适当延长水价达到成本价收费的时间。
各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规范水价秩序
一是规范水费计收使用管理。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将水利工程水费严格纳入经营性收费管理,水费由水管单位作为经营性收入自主管理使用,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依法加强对水费计收使用的监督管理;二是健全水费收取制度。各级价格和水利部门要创造条件,实行计量收费;充分发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基层管水组织的作用,推行收费到户;在大中型灌区要推行“统一票据、开票到户”,有条件的灌区要实行微机开票。三是完善水价公示制度。水费计收实行公示制,水管单位或基层管水组织要采取设置公示栏、公示牌或制作明白卡等方式,向群众公示水价,在收取水费时要做到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增强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防止乱加价、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
(四)逐步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水价制度
要对各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实行计划用水,全面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定额内节约的水量可实行累进减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对用水需求季节变化较大的灌区,推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水价,合理调节用水需求,促进种植结构调整;用水需求受降水影响较大的地区和水利工程供城市用水的,推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五)加强供水成本的监审,控制约束成本不合理增长
省、市(州)价格部门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的规定,严格合理审核供水成本,水利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价格部门做好成本监审工作,促进水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约束成本不合理增长,为制定科学合理的供水价格提供依据。
(六)增强水价制定的透明度,加大水价改革宣传工作力度。
在制定、调整重要水价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价格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农户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增强水价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必要时可召开水价调整听证会。各地要加大对水价改革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特别是农民对改革农业水价的认识,促进水价改革和节约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