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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

  对涉及新移民的供水价格,可采取优惠水价政策或适当延长水价达到成本价收费的时间。

  各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规范水价秩序

  一是规范水费计收使用管理。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将水利工程水费严格纳入经营性收费管理,水费由水管单位作为经营性收入自主管理使用,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依法加强对水费计收使用的监督管理;二是健全水费收取制度。各级价格和水利部门要创造条件,实行计量收费;充分发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基层管水组织的作用,推行收费到户;在大中型灌区要推行“统一票据、开票到户”,有条件的灌区要实行微机开票。三是完善水价公示制度。水费计收实行公示制,水管单位或基层管水组织要采取设置公示栏、公示牌或制作明白卡等方式,向群众公示水价,在收取水费时要做到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增强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防止乱加价、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

  (四)逐步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水价制度

  要对各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实行计划用水,全面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定额内节约的水量可实行累进减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对用水需求季节变化较大的灌区,推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水价,合理调节用水需求,促进种植结构调整;用水需求受降水影响较大的地区和水利工程供城市用水的,推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五)加强供水成本的监审,控制约束成本不合理增长

  省、市(州)价格部门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的规定,严格合理审核供水成本,水利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价格部门做好成本监审工作,促进水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约束成本不合理增长,为制定科学合理的供水价格提供依据。

  (六)增强水价制定的透明度,加大水价改革宣传工作力度。

  在制定、调整重要水价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价格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农户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增强水价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必要时可召开水价调整听证会。各地要加大对水价改革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特别是农民对改革农业水价的认识,促进水价改革和节约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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