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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延伸政府水价管理范围,将末级渠系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逐步推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末级渠系水价按照补偿运行和维修养护费用的原则核定。通过河道和水库等取水的自流灌区,其终端水价可实行国有水管单位供水价格加末级渠系水价的定价模式;高扬程、自流灌区渠道条件较好,国有水管部门的管理已延伸到了农民田头,可直接核定终端水价。各地要在继续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改造和完善农业特别是末级渠系灌溉设施和计量设施,积极培育农民用水户协会等群众管水组织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

  (二)积极调整理顺水利工程水价

  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3]第4号令)和《甘肃省农业供水价格指导意见》(甘价商[2003]34号)的规定,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调整理顺水利工程水价。

  农业用水价格要在大力整顿水价秩序,规范水费计收管理,取消不合理加价和收费,合理划分经营性和公益性支出,并加强经营管理,严格监审成本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按照不计利润和税金,逐步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进行调整。各地要根据水资源的紧缺程度、经济发展的水平和供水条件的差异,因地制宜,分散决策,适时适度分步调整水价水平,逐步达到成本。

  河西地区水资源短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应加快改革步伐,力争五年内在全省率先实现农业用水补偿成本的目标;加大对井灌区水价调整的力度,实施按方收费,逐步建立地下水价格与地表水价格合理的比价关系,使地下水价格适当高于或等于地表水价格,促进节水型社会的建立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中部高扬程和提水灌区要在基本稳定电价、积极推进水管体制改革,落实财政支付政策的基础上,适度调整水价,逐步实现补偿成本、节约用水的目标,实现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

  河东和中部自流灌区要在逐步调整水价的同时,加强渠系改造和供水计量设施建设,尽快改变水费计收方式,实行计量计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

  对水利工程供工业用水、城乡生活用水等非农业用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尽快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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