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省水利工程水价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水价改革的目标:建立充分体现我省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近期和中期要逐步做到:水价管理进一步完善,建立决策科学、调整灵活、程序合法的水价管理体制;水价水平进一步合理,达到节约用水、补偿成本、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目标;水费计收、使用、管理进一步科学和规范,水价秩序明显好转;科学的水价制度进一步推行。
水价改革的原则:一是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既要促进节水和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又要充分考虑到群众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水价改革的时机和力度。二是坚持统一政策与分散决策相结合的原则。各地要根据水资源的紧缺程度及供水状况,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散决策。三是坚持水价形成机制改革与供水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强化成本约束,合理形成价格。四是坚持理顺水价与整顿水价秩序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末级渠系和水费计收的管理,治理整顿乱收费乱加价,切实减轻农民不合理水费负担。五是坚持水价制定与供水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加大渠系改造配套,推行科学的水费计价方式和水价制度。
三、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水价管理
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价格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省属和指定灌区水利工程水价由供水单位报省水利厅审查后,由省物价局审批;市、州直属、跨县(市、区)、县及县以下水利工程水价实行市级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经同级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价格部门,由市级价格部门制定价格(其中县及县以下水利工程由县级价格、水利部门报市级价格部门),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已实行产权改革的民办、民营中小型水利工程水价实行县级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经营者报县级价格部门制定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具体价格由经营者与用水户在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有条件集中管理的井灌工程水价,可根据实际实行县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集中供水的农村人畜饮水价格,可按照产权性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定价权限,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工程规模或隶属关系,采取分级管理的形式,由市级价格部门商同级水利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