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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等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六、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切实减轻社会医疗负担的通知》(甘价费[2006]101号)要求, 各级物价、卫生部门要督促全省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报财务决算报表和成本调查表,落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专用计算机软件使用率,定期测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医疗服务成本、价格监测体系,为适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供决策依据,使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趋于完善,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更加合理。
  七、大力推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增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按临床科室分别公示的制度,切实做到“竖得起、留得住、看得清、用得上”。按照要求,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示率,省级医疗机构年内必须达到100%,市(州)、县(市、区)医疗机构必须达到80%以上,2007年达到100%。各地要结合“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安排,尽快开展“医疗服务和收费、药品价格公示进医院”活动,各级物价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要有重点地选择在医院设立政策宣传咨询台,接受社会各界的政策咨询和价格举报投诉。
  八、省级各医疗机构单独收费的医用特殊一次性卫生材料目录及价格的申报登记工作正在进行中,各市州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单独收费的医用特殊一次性卫生材料实行申报登记制度的通知》(甘价费[2004]299号)的要求,根据当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开展情况尽快建立起医用特殊一次性卫生材料目录及价格的申报登记制度,并予以公布,切实规范医院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的价格管理。
  九、积极研究探索医疗付费方式改革。为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调动医疗机构控制费用的自觉性,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医疗服务付费方式的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常见病按单病种付费等新的付费方式。通过改革,转变医疗机构诊治行为,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施治。
  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价格管理的各项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和医疗费用清单制度、费用审查制度,没有病历记录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费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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