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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等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药监局、省法制办公室、省纠风办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甘价商[2006]232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商务局、药监局、法制办、纠风办:
  为解决群众看病贵,药品价格高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从八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整改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采取的政策措施。结合甘肃省实际,现将《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改革现行药品价格在医疗机构执行最高零售价格的作价办法。今后省内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现行的作价办法。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对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的零售价格仍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规定。县以下医疗机构在国家未重新统一规定加价率前,暂按现行有关文件执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的价格仍执行原国家计委关于政府定价的药品实行最高零售价的有关规定。此前所发文件与上述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二、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我省生产的进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试行药品出厂价格试点目录的药品,企业在调定价时,要按程序上报省物价局,价格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核定出厂价格。
  三、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的监管。凡价格一次性上涨幅度过大的市场调节价药品,省物价局将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提价申报、调价备案、限制差价率或利润率等手段进行价格干预。
  四、省内医疗机构中药饮片加价率最高不超过25%;对直接从药材公司购进的,加价率最高不超过20%。
  五、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工作进度。尚未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金昌、临夏、平凉三市、州,要高度重视,统一协调,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要求,做好本地区医疗服务项目归并和价格制定等相关工作,务必于年内出台执行新的医疗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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