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收取安全技术检测费的复函
(甘价函[2006]79号)
兰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收费问题的请示》(兰价办发[2006]368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发改委,现函复如下: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不论进行几次复检都不得收取复检费用。
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5]270号)第
二条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对机动车辆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的收费标准,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各地对国家和省上已明令取消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变相收取。甘政发[2003]101号文件附件中就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规定:“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核定的新项目标准”。现均按甘价费[2005]270号文件执行,与该文件规定相抵触的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