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兰化中小学总校收取教育成本补偿费问题的批复
(甘价费[2006]251号)
兰化中小学总校:
你校《关于兰化中小学总校收取外单位学生教育成本费的请示》(总校报字[2006]1号)收悉。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复的教育成本补偿费试行期满,试行期间运行平稳。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厂矿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价费[2005]51号)精神并结合试行情况,同意兰化中小学总校所属中小学在改制过渡期内继续向非本系统学生收取教育成本补偿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6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20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1500元。学校可根据自己的办学质量、管理水平及教育成本等因素进行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不得上浮。
二、教育成本补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不得一次预收几年费用。学生中途因故退学、转学实行退费制度。
学校可以对学习成绩优异或家庭困难的学生进行收费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自定。
三、兰化中小学总校所属中小学对系统外学生除收取教育成本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形式的学杂费。学校的代收费项目为书本费。
四、学校收取教育成本补偿费必须在学校醒目位置及每个教室予以公示,并到省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专用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