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全省农业排灌电价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供电公司:
为了促进全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运用价格杠杆遏制对水资源的过渡开采和农业排灌电量的无序增长,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在《关于调整甘肃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商[2006]191号)中提出了对我省农业排灌电价管理进行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全省农业排灌电量实行基数控制管理的政策,但近期个别地区在执行过程中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农业排灌电价的管理,切实贯彻落实农业排灌电价改革政策,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物价部门及各级供电企业,要统一思想,顾全大局,充分认识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农业排灌电价进行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必须按照全省农业排灌电价改革的总体要求,尽快贯彻落实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理顺我省农业排灌电价。
二、为了保持农业排灌电量和电价全年的相对稳定,减少矛盾,在农业排灌电量实行基数控制的原则下,从调价之月起,农业排灌用电结算实行按月分基数内、外电量分别结算电费,年底统一按核定的年度基数内、外电量结算电费的制度。即农业排灌用户月用电量以核定的2005年同期用电量为基数,基数内执行农业排灌电价,基数外执行农业生产电价,12月份电费结算时总算账,按年度超基数电量结算,其电费差一次性多退少补。
三、2005年以后全省新增的农业排灌电量,原则上均纳入超基数用电量,超基数用电价格统一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对个别符合国家和我省农业发展及移民政策的,并且确实需要扶持的新增农业排灌电量,在取得省发改委项目核准批复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用水许可批准文件后,经省物价局会同省电力公司审核同意,纳入全省农业排灌电量优惠基数,由供电部门具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