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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甘价商[2006]234号)


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素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公布的药品(不论规格剂型)在我省的中标零售价格,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仍执行我省公布的甘肃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
  2、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药品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要及时向我局报告,由我局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
  3、对我省市场上流通的本次公布的药品其他剂型规格的价格,指定兰州军区陆军总院、三爱堂医院、兰大一院、兰大二院、以及省铁路中心医院进行调查,并务必于9月5日前以电子版向我局申报(邮箱84854490@163.com),由我局按药品的差比价规则另行制定甘肃市场的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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