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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酒泉市物价局关于对酒泉城区供水开征水资源费标准的请示》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酒泉市物价局关于对酒泉城区供水开征水资源费标准的请示》的批复
(甘价商[2006]264号)


酒泉市物价局、水利电力局:

  你们上报的《关于对酒泉城区供水开征水资源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你们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提出调整酒泉城区供水水资源费标准,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经研究,现对酒泉城区供水水资源费标准批复如下:
  根据《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2003年第4号令)的有关规定,考虑到酒泉市水资源紧缺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同意对酒泉城区供水水资源费标准提高到每立方米0.1元,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水户承受能力,逐步将水资源费标准提高到《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2003年第4号令)规定的水平,以更好地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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