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复函
(甘价函[2006]88号)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你们《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核准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函》(甘国税函发[2006]226号)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甘肃地税系统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收费标准的函》(甘地税函[2006]265号)收悉。为使我省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意见,现将省国税、地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调整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
1、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全套调整为10元,每套税务登记证包括正本内芯、副本各一个,税务登记表一套,塑料外框一个。
2、临时税务登记证全套10元,每套临时税务登记证包括正本内芯、副本各一个,税务登记表一套,塑料外框一个。
3、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不含正本用塑料外框的工本费调整为每套5元。
4、增办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每本另收工本费调整为5元。
二、2006年起换发税务登记证只换发副本(包括封皮和内芯)和正本内芯。税务登记证正本框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部门不得强制换发。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上述收费标准核发包括正本框在内的整套税务登记证。
三、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为最终收费标准,包括发证过程中各种表、册等费用。收费单位在办证过程中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四、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7号文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甘财综[2006]15号)规定执行,继续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五、各级税务部门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在办证醒目位置公示调整后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