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电力供应部门:根据牵头单位的查处意见,负责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户依法终止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实施停止供电。
(十五)水利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而擅自直接从河湖或地下取水及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证规定条件取水违法行为。
(十六)电信部门:根据牵头单位的查处意见,负责对未经许可而经营网吧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施切断因特网上网线路。
(十七)民政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殡仪服务、殡葬经营、封建迷信活动等违法行为。
(十八)盐业公司: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食盐生产、加工以及盐产品的私购、私销等走私贩盐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十九)税务部门:根据《征管法》规定,对无证经营户进行税款核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实施扣押,同时进行相应处罚。
(二十)银行部门:根据牵头单位的查处意见,负责对无照行为和未年检企业停止使用帐户。
(二十一)新闻部门:负责加大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合法经营光荣,无证无照经营可耻”的社会氛围。
(二十二)行政审批中心:负责协调做好便民审批发照工作,对手续齐全的要当场予以办理相关证照;涉及到多项审批的要协调好相关部门,开展并联审批,提高工作效能。
(二十三)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在专项整治期间,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无证照经营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使民营经济得到较快的发展;各乡镇及下属村、居委员会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供电等便利条件,不得向无证无照经营者收取场地费、卫生费等相关费用。
(二十四)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的无证经营行为。但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必须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行动的长效机制。县政府成立景宁畲族自治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具体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工作到位。
(二)坚持原则,讲求方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依法行政,又要有情操作。各乡镇、各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始终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要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所经营的非正规就业组织等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予坚决查处或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