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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7〕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条例》、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05]16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浙江省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谁发证、谁管理,发证在先、管理在先”的原则,紧紧围绕“平安景宁”建设的要求,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查处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六)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七)其他经日常巡查或群众举报发现的各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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