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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追究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一)乡镇政府
  1、不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或免疫密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未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未落实相应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致使防控职责不清、防疫监管措施不到位的;
  3、未建立与工作量相适应且相对稳定的乡村防疫队伍,或免疫补助经费不到位,致使强制免疫工作不落实的;
  4、未建立乡村疫情监测报告体系,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或不落实应急处置所需要的人员或无害化处理场所,延误疫情处置的;
  (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不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建议,或不拟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或拟订的强制免疫计划不符合省、市、县的要求,使本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不明确、任务不落实的;
  2、不按规定开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工作,导致没有及时发现免疫空白,或免疫效果明显低于规定要求的;
  3、不组织开展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或检疫和防疫监督措施不落实的;
  4、不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或者不及时汇报存在的问题,造成防控工作责任不落实,监督措施不落实的;
  5、在重大动物疫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而导致动物疫病扩散的;或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的;或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的;或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三)有关部门
  1、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本部门职责,导致动物强制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流通防疫监管等防控措施不落实或者无法落实的;
  2、不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
  (四)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1、不按规定检查、督促业主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强制免疫、消毒等防疫措施的;
  2、没有及时发现防疫隐患,或者不按规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书面汇报监管中发现的防疫人员、经费、物资不到位问题的。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依据本通知精神,建立健全本乡镇政府、本部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同时要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镇政府及部门政绩考核、单位和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促使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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