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财政部门: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保障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经贸部门:督促屠宰场(点)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求,完善动物防疫条件,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加强屠宰从业人员的管理。
6、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强制免疫等行政执法工作。
7、林业部门: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督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监管责任人和防疫措施,督促其下属的各市际木材检查站配合做好市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监管工作。
8、交通部门:督促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
9、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在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的履行职责情况,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0、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防控工作职责。其中,城市行政执法管理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皮革加工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加工省外购入生皮原料的监管。
(四)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或受委托履行动物防疫监管职责的人员担任。其职责是:督促所监管的场所业主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免疫、消毒、隔离等防疫措施;督促业主建立免疫档案、经销台帐等防疫记录,执行动物检疫、畜禽标识等制度;定期对监管场所进行检查,督促业主整改所发现的问题,对经教育、督促仍不整改的,或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业主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政府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三、全面落实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制度
根据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的类别、规模、隶属关系等,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重点场所、规模场户、各行政村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承担对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职责。
乡镇政府领导要做好表率,负责辖区内特别重要场所的监管,对每个行政村落实一名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专业饲养场户由该行政村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和乡村防疫员共同进行防疫监管,与专业场户签订联场带户责任书;农业部门负责落实规模养殖场(生猪存栏300头以上,家禽存栏3000羽以上,山羊存栏80头以上,鸽子存栏5000羽以上)、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工商部门负责落实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林业部门负责落实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的监管责任人;经贸、农业部门共同落实屠宰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要把联场带户责任制、屠宰检疫责任制、流通监管责任制与落实场所监管责任人有机结合起来,健全监管工作制度,建立监管工作档案,完善巡查、督促记录,做好纪录完整,监管到位。各乡镇、单位于2007年7月20日前将本单位部门落实的监管责任人名册、通讯录上报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附表1、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