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7〕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
为明确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职责,加快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促进防控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根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省政府令第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发〔2007〕3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的通知》(丽政发〔2007〕32号)的精神,现就建立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以下简称责任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根据应急预案启动的级别,上一级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组),对疫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对防控和扑灭措施进行评估,并由专家委员会(组)以书面形式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
二、明确防控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规定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以下简称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为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