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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卫生监督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卫生监督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甘价函[2006]91号)


酒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卫生监督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酒价费[2006]17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314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委托防疫部门进行的预防性处理,可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收取卫生防疫服务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疾病预防与卫生监督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甘价费[2004]401号)第九章及附件十一是在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对国家发布的《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八款做出的具体细化的、可操作性的规定。酒泉市卫生监督所在换发、复核《卫生许可证》时统一印制委托书,强制向经营者按总投资额的5-8‰收取的“食品、食品专用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产品场所卫生学审查”费,属扩大范围收费,违反了自愿、互利的原则,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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