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资格档案可在实习期间办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调档,应填写《律师档案调函申请表》一份由律师事务所逐级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收到材料后15日内向省外发出调档函。
第三十三条 在我省考取律师资格,以及在我省有过执业经历的,申请在省外执业应将律师资格档案调往省外。
第三十四条 申请调往省外的,省司法厅收到外省(直辖市、自治区)调档函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人在我省没有执业经历的,省司法厅在15日内将律师资格档案寄出;
(二)申请人在我省有执业经历的,省司法厅收到调档函后通知市司法局,由市局通知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办结有关手续后,连同律师执业证及相关材料逐级上报省厅。符合下列条件的,省厅自收到市局书面意见及执业证之日起15日内将档案寄出:
1、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案件、财务已结清,执业证已上缴;
2、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市局同意调出;
3、没有投诉或投诉已处理完毕。
在我省有执业经历,但停止执业已超过一年且执业证已收缴省厅的,由省司法厅在15日内直接将律师档案寄出。
第三十五条 省司法厅应及时公布调档信息,包括收函情况,发函情况,收档情况,发档情况。
第九章 律师执业证的年检注册
第三十六条 律师执业证须经年检注册后有效,未经注册,不得执业。
第三十七条 律师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一式一份;
(二)上年度《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册》;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
(四)律师协会出具的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
兼职律师注册还须提交所属单位同意年检注册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八条 律师办理执业证年检注册,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逐级上报至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出审查意见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至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收到材料后应对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应当即办结注册。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