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律师暂停执业的原因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业。
律师申请恢复执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律师恢复执业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暂停执业原因的证明材料或说明;
(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
暂停期间有过其他职业的,还须提供辞职文件,同时还应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律师暂停执业两年以上,申请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恢复执业的,可不经原执业所,直接在接收所办理恢复登记手续。
第七章 办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申请律师执业证、执业类别变更、执业证的补发与换发、执业的暂停与恢复的,可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区(县)、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由省司法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律师申请转所,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办理:
(一)市内转所的,由市司法局负责登记变更,并于变更后30日内报省司法厅备案。
(二)跨市转所的,由省司法厅负责登记变更。
第二十九条 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省司法厅应当在接到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三十条 司法厅对申请的审核,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作出批准决定,颁发律师执业证;
(三)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章 律师调档
第三十一条 凡在省外考取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以及在省外有过执业经历的,申请执业前应先调取资格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