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现任专职律师,调往法学院校(系)从事法学教学工作或法学研究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可申请转换为兼职律师。
现任兼职律师,从法学院校(系)或法学研究单位离职的,可申请转换为专职律师。
第十八条 专职律师申请转换为兼职律师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律师执业类别变更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工作调动有关函件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及工作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 兼职律师申请转换为专职律师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律师执业类别变更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提交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
(三)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第五章 律师执业证的补发与换发
第二十条 律师应妥善保管执业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第二十一条 律师执业证遗失的,可申请补发。
持证人申请补发的,应在当地地级以上市或省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填写《律师执业证补(换)发申请表》一式一份,附大一寸彩色照片一张,由律师事务所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补发。
第二十二条 律师执业证损坏的可申请换发。
换发新证的应填写《律师执业证补(换)发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上大一寸彩色照片一张,连同损坏的执业证,由律师事务所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换发。
第六章 律师执业的暂停与恢复
第二十三条 律师因疾病、学习、出国等个人原因无法执业的,可要求暂停执业,暂停执业须向省司法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律师暂停执业的,应填写《律师暂停执业备案表》一式一份,连同律师执业证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