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习凭证和实习人员考核鉴定意见书;
(七)上岗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八)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
执业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
上述两类人员同时还应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
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关于安排其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函件。
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执业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执业的证明及工作证复印件。
(九)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期为六个月以上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及所在市局核对原件,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律管处(公律科)公章。
申请人在实习所在地申请执业的,可不提供以上(二)、(三)、(四)及(八)中有关辞职的证明函件等材料,由市司法局在实习人员档案中提取。
申请人曾在省外执业的,可不提供以上(六)、(七)项材料。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总所在省外的,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申领律师执业证应提供第六条(一)到(五)款规定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总所在省内的,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在办理完派驻登记后,按跨市转所办理。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聘用律师申请执业的,按照本办法第五、六条办理。
第九条 审查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律师执业证申请有关的其他材料,也可以核查有关材料的原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已经颁发的应当收回: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