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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7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废止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2005年3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制定的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不含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的律师。

  第三条 审核律师执业申请,应当遵循依法、高效、规范、透明、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律师,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律师执业证的颁发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律师执业证: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第六条 申请执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各一份,并附大一寸近期非制服彩照一张;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应提交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四)学历证复印件一份;

  (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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