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财综[2002]140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通知》(财综[2002]3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12月20日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通知》(财综[2002]38号)第五章第
二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票据以及资金的收支管理等进行年度稽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办法,组织实施省级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工作,指导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工作。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工作,指导下一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工作,严禁违反规定重复稽查。
第四条 全省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年度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