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县城规划区内选择公寓式套房的,套房建筑面积分别为1-3人户(含3人)90㎡、4-5人户(含5人)120㎡,5人以上户140㎡,公寓层数为6+1(阁楼),可由建房户自行组合建房,但必须按照县建设局审核提供的图纸施工,并且要统一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接受县工程监督、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监理;也可委托县相关部门负责代建,房价按照成本价结算。土地性质为行政划拨价,土地证载面积按规定计算,行政划拨优惠价为每平方米不高于500元(包含地质灾害隐患户),行政划拨优惠价包括规划设计费、放样费、测绘费、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省市管理费。土地证和房产证由下山移民户按规定自行办理。
3、在县城规划区外建房的建房要求,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景政发〔2007〕21号)执行。土地性质为行政划拨,行政划拨优惠价为每平方米不低于100元(包括地质灾害隐患户),行政划拨优惠价包括规划设计费、放样费、测绘费、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省市管理费。土地证和房产证由下山移民户按规定自行办理。
4、供地原则和次序。
(1)县城规划区内的双后降集中安置小区优先安排原鹤溪镇范围内的下山移民;然后再安排其他乡镇的下山移民,其他乡镇下山移民进入县城规划区内安置小区的统一为公寓式套房。
(2)县城规划区外的下山移民安置小区优先安排地质灾害隐患户,整村搬迁户,本乡镇的下山移民户。同时,支持跨乡镇、跨区域异地安置。
(3)县城规划区内、外下山移民集中安置小区由县国土部门统一供地给项目业主,下山移民户建房完毕后,再分户办理土地使用证;由县建设部门统一办理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许可证给项目业主,下山移民户建房完毕后,再分户办理房产证。
(4)在县城规划区内建房的下山移民在供地以后两个月内必须开工建房,必须按规定时间一次性建房完毕;县城规划区外的下山移民在供地以后两个月内必须开工建房,原则上要求一次性建房完毕;对供地以后半年内未开工建房的由乡镇政府和国土部门收回土地,并安排给其他下山移民建房;下山移民户私下转让、买卖土地和房屋的,要全额补交土地和建房优惠款项,并按市场评估价足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同时取消其集中安置资格,不再享受农民建房资格。
三、信贷扶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