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下山移民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8〕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下山移民工作补充意见》已经县政府2008年度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下山移民工作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下山移民工作,根据省市最新的相关要求,结合景宁实际,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下山移民补助标准及扶持办法
鼓励整村搬迁(整村搬迁是指以自然村为单位一次性搬迁完毕),对整村搬迁的下山移民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10000元;非整村搬迁的下山移民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6000元;鼓励自行购置商品房或二手房进行安置,鼓励低收入农户或其他农户异地在中心镇、集镇、中心村购置闲置的国有、集体房屋或农村闲置房屋进行调剂安置,补助标准按照整村搬迁或非整村搬迁补助政策执行。以上下山移民对象按时建房竣工搬迁或搬迁的县财政每人再予奖励1000元,同时可享受建设用地复垦的旧房拆除补助政策。
下山移民为了真正下山脱贫,必须先行拆除旧房,由村集体无偿统一收回宅基地或旧房,经县农办和所在地乡镇政府核实后方可享受补助政策和申请进入下山移民安置小区进行集中安置。县财政对旧房拆除户予以每人600元的过渡建房补助。
下山移民选择自行购房安置的,拆除旧房并由村集体无偿收回宅基地,并提供安置点有效证件或手续后一次性发放补助款;下山移民选择集中安置的,必须一次性交清土地行政划拨优惠款项,〔允许下山移民户将补助款(不包含奖励款项)的25%用于抵交土地行政划拨优惠款项〕,下山移民户建房完成一层和二层后,分别支付25%的补助款;下山移民必须符合县、乡镇的有关建房要求,并将补助款的25%作为符合建房要求保证金,出现违章行为的,一律予以拆除,并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关拆除费用;建房完毕并无违章行为的,搬迁入住后一次性付清补助款和奖励款项。
二、供地方式及建房要求
1、在县城规划内选择连体排屋的,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景政发〔2007〕37号)执行。具体以县建设局审核提供的建房图纸为准,土地性质为行政划拨,行政划拨优惠价为每平方米不高于500元(包括地质灾害隐患户),行政划拨优惠价包括规划设计费、放样费、测绘费、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省市管理费。土地证和房产证由下山移民户按规定自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