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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百村避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下山移民扶持资金使用和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0日)废止

景宁畲族自治县百村避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景政办发〔2005〕1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百村避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为了顺利推进百村避险工程建设,积极筹措百村避险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百村避险专项资金是指县财政安排和省财政补助及其它渠道筹集的专项用于百村避险工程、地质灾害防治的专项资金。
  二、资金的筹集
  (一)省财政补助的百村避险专项资金;
  (二)省财政补助的有关地质灾害治理、调查、评价等专项资金;
  (三)省财政补助的相关救灾等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
  (四)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三、资金使用范围
  用于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险情村治理、搬迁点“三通一平”、搬迁对象补助及项目前期经费等。
  四、资金动用审批
  (一)重点险情村治理、搬迁点“三通一平”、项目前期经费等由项目承担部门提出申请,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拨付。
  (二)搬迁对象补助由户主向当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扶贫办汇总审核,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批示意见,将专项资金拨付到所在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按规定标准发放给搬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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