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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各项目单位是否健全了有效的内控制度,是否建立了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有无因工作失职或渎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等问题;各项目是否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是否实行了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无规避或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无证和超级承包工程等问题;工程监理是否履行了合同规定的职责,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是否到位;各项合同是否齐全,合同条款与中标标书条款是否一致。

  (三)有无虚列设计变更、高套预算定额,多计工程量和现场签证不实导致工程造价不真实不准确等问题。

  第十一条 各管理平台是否能够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对资金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对实际用款单位的经营状况定期跟踪走访,发现恶化或出现异常及时防范风险;对实际用款单位的财会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时监督整改。

第四章 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联合审计监察后,由县审计局按季形成审计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提交县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及时、全面反映贷款协议执行和信贷监管等信息。县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县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国家开发银行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促进形成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和监督氛围。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及时向县政府、县纪检监察、县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上级审计监察主管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报告,重要案件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审计权利和责任

  第十五条 县监察局、审计局有权了解被审计单位与审计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的凭证、账册、报表和其他资料,有权向与所审计问题提供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权对被审计监督单位的原始凭证、有关资料等进行复印或复制,审计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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