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审计监督分为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
(一)常规审计:县审计部门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审批与支付情况进行全面逐笔审计,对贷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对于大额的资金支付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融资、结算、担保、管理平台、相关项目及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和调查。
(二)专项审计:根据贷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一定比例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作为对象,开展专项审计。
第六条 县监察局、审计局应将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 建立与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机制,共同协商审计计划的实施与审计意见的落实。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重点
第八条 贷款管理使用情况审计要点
(一)各融资、结算平台是否按规定程序向承贷主体转借贷款资金、转贷利率是否高于协议利率;贷款合同及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合规、完备;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和支取贷款,是否符合贷款合同所约定的要件;各项目单位在支取贷款前,配套资金或资本金是否筹集到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比例。
(二)贷款资金是否用于县政府批准和国家开发银行核准的项目,在使用中有无挤占、截留或挪用等问题;是否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有无闲置、浪费和影响资金使用效益问题;是否专户管理贷款资金,有无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等问题。
第九条 项目核算情况审计要点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立了会计机构和专职会计人员,并按规定的会计制度组织核算,会计核算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有无挤占、挪用、转移项目资金、乱列成本、少计收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条 贷款项目工程管理情况审计要点
(一)各项目单位是否认真履行了基本建设程序,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三边”工程或改变规划等问题;是否实行了概算控制,概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是否按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有无计划外工程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