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8〕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战略决策,通过管好用好开发性金融贷款,加强地方审计部门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开发银行所支持的都是“阳光工程”、“廉政工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监察厅《关于对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政府类投资贷款项目进行检查的通知》(浙监字[2006]4号)和国家开发银行与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所有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及贷款项目,对贷款的审批决策、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贷款合同执行、贷后管理以及项目建设等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并对相关项目和单位延伸审计和调查。县发改、财政、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工商、税务、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县监察、审计部门做好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 审计对象是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融资、结算、担保、管理平台、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等。
第二章 审计监督的组织
第四条 审计监督由县监察局和审计局组成联合审计监察组,具体由县审计局负责牵头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当地社会审计、金融合作办及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组成审计监督小组。审计监督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