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函
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调整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2号)精神,现将我省随电价征收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6年国家发改委核定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3.5厘(含税),其构成为:保留2003年国家批复的随电价提取的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每千瓦时1.2厘(含税)和2006年销售电价调整中新增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每千瓦时2.3厘(含税),合并为我省新开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
二、鉴于2003年我省对部分高耗能企业销售电价未作调整,故2003年出台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每千瓦时1.2厘(含税)加价标准不能足额征收,实际提取基金的加价电量为167亿千瓦时,对应的征收额度应为2004万元(含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