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运用价格手段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甘价法调[2006]347号)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我们在深入基层调研,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运用价格手段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运用价格手段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运用价格手段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发改价格[2006]873号)精神,充分发挥价格主管部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职能作用,理清工作思路,明确目标、任务,特制定本意见。
一、发挥价格职能作用,积极运用价格收费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一)促进粮食价格在合理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加强市场粮食供求形势和价格走势的监测分析,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强重要农产品价格调控,保持农产品价格基本稳定,保护农民利益。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农产品价格政策,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对农民种粮直接补贴政策。
(二)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监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化肥运输的价格优惠政策,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价格政策、变相取消优惠政策的行为。继续对化肥出厂价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对批发和零售环节实行差率控制管理,保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基本稳定。
(三)规范农村电价秩序。在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的基础上,要加快推进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工作的步伐,降低农村电价水平。按照国家要求,对城乡中小学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减轻中小学用电负担。要进一步规范农村电价秩序,严禁在电价上附加各种乱收费和乱摊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