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庆阳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服务[2006]358号)
庆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庆市物价费字[2006]96号)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省政府确定的污水处理费“小步走,走快步”,逐步提高标准,最终达到“保本微利”水平的原则要求,为保证你市新建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经研究,同意你市提出的调整庆阳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用水量计算,随水费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标准居民用水由现行0.30元/m3调整为0.40元/m3,其它非居民用水由现行0.45元/ m3调整为0.55元/ m3执行。
二、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局根据你市实际确定,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应全部用于补偿污水排放和处理的建设和运营成本,不得挪作他用。
四、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提高收缴率。并逐步实行城市供水、排水一体化管理。凡自备水源用户,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2005]140号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