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在公务员登记过程中沟通解决市县物价部门机构性质等问题的通知
(甘价人[2006]364号)
各市、州物价局:
最近,省物价局安排12个调研组分赴全省市县两级物价部门开展工作调研。从调研组了解掌握的情况看,在这次公务员登记过程,一些市县物价局存在机构性质与行政执法资格不相符、物价检查机构没有纳入参照管理、检查所干部不能按照参照管理人员登记等实际问题。为了及时沟通解决这些影响机构和队伍稳定的突出问题,省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和解决意见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物价机构和干部队伍稳定问题,积极主动地做好汇报沟通工作。各地在公务员登记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大多是近两轮政府机构改革中部门归并与合署办公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也有一些是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在政策掌握上带来的新问题。各级物价部门要从维护物价机构主体执法资格和队伍稳定的高度,重视研究解决实际问题。首先,要积极向地方分管和主要领导汇报情况,引起重视和支持;其次,要加强与人事、机构编制部门的沟通,通过主动联系,争取人事、机构编制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必要时,各市州物价局要通过组织渠道,疏通协调解决县级物价部门存在的具体问题。省局将向省公务员法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机构编制部门专题反映情况,积极呼吁解决市县物价部门在行政执法中的主体执法资格等问题。通过上下沟通和协调,努力解决市县物价部门公务员登记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二、要进一步明确物价机构的主体性质和行政执法资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主体的性质是法定行政机关,具有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管理工作和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的职权,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个别市、县物价局的机构性质是事业单位,这与物价部门依法行政的职权要求不符。在界定物价机构性质时,要充分考虑依法设置机构问题。
目前,市县物价机构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承担着部分实行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商品及服务价格的制定职能,还承担着市场价格监测、成本调查和监审、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收费许可证》年检等具体行政行为。市县物价机构主体性质只有是法定行政机关,才能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