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问题的通知
(甘价费[2006]381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甘财综[2005]3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全省价格鉴证机构的收费进行了整顿规范,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费范围及对象。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以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财物(包括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无主物、走私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股票、证券及无形资产等各类涉案标的)的价格进行鉴定和对其价格行为合法性及价格水平合理性进行的认证。
(一)非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依法开展价格鉴证的机构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委托方收取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费。
(二)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价格鉴证机构业务量核定专项经费或补贴,不应收费。
二、开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机构须持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方可收费。
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实际鉴定认证值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具体规定见附件。收费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四、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费属于事业性收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将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五、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报表,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收费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以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