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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省消费者协会、省烹饪协会《关于消费者在餐饮场所自带酒水相关问题的倡议书》中涉及有关价费政策问题的函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省消费者协会、省烹饪协会《关于消费者在餐饮场所自带酒水相关问题的倡议书》中涉及有关价费政策问题的函
(甘价函[2006]131号)


省消费者协会、省烹饪协会:

  根据消费者反映和举报,近期部分餐饮企业向消费者加收自带酒水服务费。经向餐饮企业调查,企业反映是根据你会2006年10月10日向全省各餐饮酒店及消费者下发的《关于消费者在餐饮场所自带酒水相关问题的倡议书》中有关倡议和建议收取的。

  关于餐饮经营者收取服务费问题,原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供销合作总社印发的《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其它形式价外加价”;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省旅游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甘肃省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座位费、开瓶费和点烟费等价外服务费和其它形式价外加价”。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擅自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与国家和省上政策相违背,属明显的价格违纪行为。你会事前未经我局授权同意,即发布倡议性的收费指导意见和建议,既不符合目前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要求,也不利于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维护,是十分错误的。因此,请你会尽快废止《倡议书》中提出的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建议收费标准及相关收费内容,并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我局。同时要消除因《倡议书》带来的负面影响,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以免引起误解和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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