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管单位应将包括末级渠系水价在内的各环节水价制作成水价明白卡,发放到每个农户。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可从农户中聘请水价义务监督员,监督水价执行和水费计收情况,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并向农户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
第十八条 水管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基层水管所、配水人员行为,防止以水谋私。群众管水组织也要建立末级渠系水费台账,真实记录放水、收费、上缴、开支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水管单位,要应用先进的技术管理手段,实现灌区供水收费管理科学化、现代化,提高水费征收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量水、测水设施的监督管理,保证供水计量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末级渠系水费的合理有效使用,末级渠系水费可交由水管单位代管,也可由群众管水组织自行管理。群众管水组织受水管单位委托收取的斗口以上水费,应全部上缴水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末级渠系水费要全额用于末级渠系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在使用末级渠系水费时,要经过用水户集体商议,民主决定,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开支水费。由水管单位代管水费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群众管水组织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时返还末级渠系水费。
第二十三条 群众管水组织要制定具体的水费使用管理制度,强化成本约束机制,加强水费支出管理,严格控制水费支出范围。水管单位和水价义务监督员要对末级渠系水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水管单位和群众管水组织必须严格执行末级渠系水价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不得将其他任何费用搭在水费中收取。应公示而未公示水价的,用水户有权拒交水费。用水户在交纳了包括斗口以上水管单位供水费用和末级渠系水费(或按终端水价交纳水费以及通过“一事一议”由农民自主决定承担的维护费用)后,不再承担与用水有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