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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末级渠系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在继续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改造和完善农业灌溉设施特别是末级渠系的基础上,实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推行包括斗口以上水管单位供水价格和末级渠系水价在内的终端水价制度。
  第五条 末级渠系水价制定要体现“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和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有利于杜绝乱收费、最大限度减轻农民负担的基本要求,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第二章 末级渠系水价管理

  第六条 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是农业供水价格管理的延伸,按照现行农业水价管理的形式和权限,末级渠系水价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末级渠系水价要结合终端水价的制定,按照产权性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管理权限按照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
  国有灌区的末级渠系水价和终端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省属和指定灌区末级渠系水价和终端水价,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市州直属及跨县(市、区)灌区末级渠系水价和终端水价,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县及县以下灌区末级渠系水价和终端水价,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对已实行产权改革的民办、民营中(小)型灌区的末级渠系以及农民用水户协会、村社、集体(个体)以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管理的末级渠系,其水价和终端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具体水平由经营者与农民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制定或调整末级渠系水价时,可以灌区为单位,按照渠系工程和管理状况,制定统一或分片价格,由灌区管理单位经过调查测算,并征求末级渠系群众管水组织意见后提出意见和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要建立和完善形式多样的群众参与、民主管理、运转规范的末级渠系群众管水组织,充分发挥其实施水价管理、改善末级渠系管理维护状况、提高水费收取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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