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价商[2006]389号)
各市、州物价局、水利(水务)局:
为规范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秩序,杜绝水费计收中的乱加价、乱收费现象,切实减轻农民用水户不合理负担,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69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反映。
附件:《甘肃省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甘肃省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末级渠系(以下简称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秩序,杜绝水费计收中的乱加价、乱收费现象,切实减轻农民用水户不合理负担,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69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的末级渠系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末级渠系是指群众管水组织(包括农民用水户协会、村社组织、承包租赁者等)管理的灌区斗渠及以下的供水渠道和设施。末级渠系水价指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管理的输水渠道(一般为干、支渠)为水源,通过末级渠系等水利工程设施直接销售给农民用水者(以下简称用水户)的天然水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