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赣财综[2005]9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物价局(计委),省委有关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检察院,省法院,有关人民团体: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收费立项审批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直单位申请设立收费项目,应当统一归口由省直主管部门的财务机构负责提出,并以厅(委、局)级公文形式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设区市、设区市以下单位申请设立收费项目,由设区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以公文形式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下列收费项目,属于省管重要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