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免收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的通知
(赣工商财字[2004]4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接《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的通知》(赣财综[2004]11号),从2004年1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免收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的认识,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对农民免收行政性收费项目的规定,把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落到实处。并在接此通知后,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有关落实情况请各设区市局以书面形式于2004年2月25日前报省局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