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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和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的,只能在原有资金账户开设银行办理,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未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银行不得为省级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开设业务。
  第三十八条 省级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核算。同时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不按规定开设、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督促无效的,应提请省财政厅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为加强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管理行为,建立银行账户年检制度。
  (一)每年1月31日之前,省级预算单位对截止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填写《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附件三),附电子文档报送省财政厅。省级预算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在报送账户年检资料时一并提供书面说明:超出本《办法》适用范围管理账户,未按规定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开设账户,擅自改变账户用途,逾期使用账户,出借、出租账户,未按规定报备账户,其他违规问题。
  (二)每年5月31日之前,省财政厅按规定完成对账户年检资料的审核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审核情况签发年检结论和年检处理决定:
  1、对年检中发现未按规定经省财政厅审批的银行账户,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办理撤户手续,并根据本《办法》等规定,对违规单位、违规开户银行进行处理。
  2、对已审批未备案的银行账户,已备案但发生变更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银行账户,根据本《办法》等规定,责令相关单位说明原因,立即补办手续,同时提出整改措施。
  3、对存在出租、出借账户或改变账户用途的单位,根据本《办法》等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对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的单位,责令其对该账户作撤销处理。
  4、对逾期继续使用的银行账户,根据本《办法》等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对该账户作撤销处理;对拒不撤户的单位,根据本《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5、对年检中存在漏报、瞒报银行账户的单位,一经发现,责令其立即补报。补报的银行账户存在有关违规情形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本《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银行)和当事人的责任。
  6、对逾期未履行银行账户年检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由省财政厅决定暂停或停止对其拨付预算资金,并提交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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