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九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省级预算单位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十三条 凡有基建项目的省级预算单位可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第十四条 凡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省级预算单位可在指定银行开设一个国债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国债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确需开设预算收入财政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经省财政厅批准,可在指定银行开设一个预算收入财政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上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省国库或省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第十六条 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省级预算单位可开设一个住房基金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按规定筹集的住房基金的收付业务。
第十七条 省级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按照《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可开设的其他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省级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经省财政厅批准可开设如下账户:
(一)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机构分设并对所属单位有转拨经费的一级预算单位,确需开设的经费转拨专用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