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财库[2004]7号 2004年5月26日)
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南昌市商业银行:
为了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及其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省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及所属的事业单位,与省级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以下统称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省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省财政厅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省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设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省级预算单位应在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国有、股份制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分类和设置
第七条 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