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资金,必须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按照收缴分离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制。
二、征缴管理
第六条 省直单位出租、出售、出让、转让固定资产必须依法签订牲租、出售、出让、转让合同,作为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法律依据。
第七条 省直单位依法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由缴交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单位或个人,按省直产权单位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缴款书和签订的合同要求,全额、直接缴入省财政厅开设的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尸)。
第八条 省财政厅在银行设立财政专户,用于收缴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省直单位不得在银行设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过渡户,已经设立的要取消。
第九条 省直单位在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时要依法缴纳税款和土地收益金。
省直单位依法缴纳税款和土地收益金时,由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财政厅审核后拨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向税务和有关部门缴纳。
财务隶属关系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各市县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单位缴纳税款和土地收益金后,由省直单位汇总,定期缴入省财政专户。省本级取得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缴入省财政专户。
三、使用管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中的出租收入归缴交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中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在缴纳税款和扣除成本费用后,由财政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中出租收入的主要支出用途:
(一)必要的成本支出和事业发展支出;
(二)单位发给职工的合理的补贴、福利等支出;
(三)单位必要的招待费用支出;
(四)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省直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中的出租收入时,向省财政厅提出用款申请,由省财政厅在财政专户中核拨。
四、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后,省直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盘活现有国有资产,发挥经济效益,增加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