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财综[2005]6号)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赣办字[2004]19号)要求,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对替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进行了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为规范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财政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慧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省直各下属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转发。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联系。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江西省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人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财政财务管理,根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单位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单位是指省级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具体包括省委各部门、省人大、省政府各单位、省政协、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及其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集团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具有产权的经营性门面、设备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住房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省直单位现有固定资产用来开办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商店等经营实体的,采取出租的方式,收取租金。
省直单位将具有产权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提供给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的,采用有偿使用方式,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