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赣财综[2005]3号)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物价局(计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国家规定取消的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接通知后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2005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各设区市和有关部门接通知后,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并于2005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取消收费项目情况、涉及金额等形成材料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