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兰州铁路局自备车收费项目名称变更的批复
(甘价服务[2006]397号、宁价费发[2006]191号)
兰州铁路局:
你局《关于变更兰州铁路局自备车收费名称的函》(兰铁辅管函[2006]534号)收悉。为适应铁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对自备车计费项目统一规范名称的要求,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自备车现行维检费、劳务费名称收费项目统一为自备车服务管理费。
二、在装往哈尔滨等北方局中增加新设立的太原局、西安局、青藏公司;在装往上海等南方局中增加新设立的武汉局。
三、上述事项调整后,原收费标准、收取范围及相关政策仍按甘价费[2002]168号、宁价费发[2002]8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兰州铁路自备车运输服务部门要继续加强管理,提高自备车使用效率,确保运量稳定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