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6〕401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建委)、环保局: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规范污水处理费标准制定和征收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规定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局反映。
附件:甘肃省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甘肃省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 规范污水处理费标准制定和征收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向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按月全部划拨给污水处理企业,用于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污水处理企业应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逐步实行供水、排水一体化管理。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标准应按照补偿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的运行维护成本,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运行维护成本主要包括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动力费、材料费、输排费、维修费、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
污水处理费标准按供水企业实际售水量核算和征收。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标准实行分级审批。地级市所辖各区、州政府所在地(市)的污水处理费标准由市、州物价部门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物价局审批。县(市)的污水处理费标准由县(市)物价部门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州物价局审批,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七条 制定、调整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